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1号),我市制定了《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宿人社发〔2023〕11号),现将文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目的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内部审批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受理社会保险举报的渠道有哪些?
答:举报人可直接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三、《实施细则》包含哪些可以奖励的情形?
答:《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套、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了三种情形:
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变造社会保险业务或财务档案、材料的;伪造或篡改社会保险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参数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串通他人或社会组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为他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是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是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康复费票据、辅助器具配置费票据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套取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哪些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五、举报奖励的领取条件?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举报奖励领取应具备以下条件: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六、如何申领社会保险举报奖励款?
答: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持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持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信息,领取奖金。举报人不能亲自办理奖金领取登记手续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持举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登记手续。
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银行账户(自然人提供社会保障卡号或者其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号,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其在银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发放。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七、举报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答:《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事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基金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查证属实造成基金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奖励1.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0.5%。
举报事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最低200元(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奖励200元。